第十三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实施审慎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