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实施审慎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