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及时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及其相关许可、备案信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