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及时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及其相关许可、备案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