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有效液态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