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执法机关在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