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