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