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