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