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