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分类收集有害垃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