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分类收集有害垃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