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特别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对其产生的废弃荧光灯管,应当单独收集、贮存,定期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