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特别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单位应当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