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