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