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