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