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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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