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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有效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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