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