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