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十条有效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