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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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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