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工业水污染:(一)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高风险项目;(二)合理布局开发区、工业聚集区产业和规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充分考虑园区环境容量的承载能力,引导企业项目有序进入和退出园区;(三)依法对水污染较重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或者关闭、搬迁、转产;(四)依法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