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事情通报、联合惩戒等制度,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源监测预警机制,提高水污染防控能力。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