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

(二)损毁、盗窃、占用古镇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