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外围设立准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与管理。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水库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面积约0.066平方公里;陆域范围为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约2.264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边界外的正常水位以下的水域,面积为4.499平方公里;陆域范围为东、西两侧水自然分水岭,上游为正常水位线上溯3000米,面积约49.852平方公里。
准保护区为水库控制流域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范围,北部边到方山县与岚县县界;东部边上段为方山县与娄烦县县界,下段为方山县与交城县县界;西部边上段为寨则山山脊线,下段为方山县与临县县界,面积为743.319平方公里。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