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实施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程等措施,持续改善水源生态环境,保证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