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横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和水行政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保护区、准保护区进行巡查、督查,依法制止和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