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生态环境和水行政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保护区、准保护区进行巡查、督查,依法制止和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

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