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横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三)建设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四)从事采砂、毁林等活动。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