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四)从事采砂、毁林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