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