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