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友善待人,用语礼貌,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三)邻里之间和睦共处、互相帮助,依法、文明处理矛盾纠纷,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四)优先选择低碳、环保、绿色方式出行;
(五)文明用餐,注重餐桌礼仪,不浪费食物;
(六)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
(七)文明祭奠、绿色祭扫,文明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八)文明健康开展或者参与节庆活动;
(九)积极参加“双拥”和军警民共建活动,关爱、尊重英雄、烈士、军人及其家属。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