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义务。

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劝阻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