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绿化行政执法工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的技术核查、认定工作。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