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发现园林病虫害后,未及时向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告、隐瞒或者虚报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要求做好消杀、防治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治理,所需费用由管理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