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发现园林病虫害后,未及时向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告、隐瞒或者虚报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要求做好消杀、防治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治理,所需费用由管理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