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