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决定,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