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五条已修改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并提供相关材料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