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种养结合、资源循环的原则,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推广粪污全量还田利用、粪污垫料回收利用等模式。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未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或者设施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鼓励社会力量在养殖密集区建设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