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依法退耕还林还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