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依法退耕还林还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