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在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牧则牧原则,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