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横琴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各经济功能区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功能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部门由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确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为。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