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和公益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