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经许可设置的招牌,应当按照许可的媒体形式、规格等内容进行设置,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邻招牌和谐统一,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设置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