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通过验收后,连续十五日未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按照设置许可机关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公益广告设施通过验收后,应当在五日内发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