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准则第二十二条有效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招牌和设置期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设置许可机关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设置权人,由此给设置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