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九条有效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颁发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投入营运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