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生态环境、口岸、旅游、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